租車歸還后因車損起糾紛責任怎么定?租車和自駕是許多背包客遠行的首選。然而,租車和自駕旅行很方便,但這并不一定是一種擔憂。雙方合同約定不明確,車輛交接不規范,經常引發糾紛。讓我們看看今天廣州之前的案例情況
基本案情
一家汽車租賃公司與張某簽訂了自駕汽車租賃合同,合同約定張某租賃的汽車品牌和型號為Rolls-Royce Guster,租賃日期為2021 11月29日至2021 11月30日,租金為4500元/天。提車當天,張某向一家汽車租賃公司支付了4萬元押金和4500元租金。
11月30日20點30分,張某按約還車。同日20點44分,某租車公司微信聯系張某并發送車輛損傷視頻,視頻顯示右前杠、右側側裙可見明顯刮蹭痕跡。張某微信回復:“交車前拍的視頻車子就這么臟了,而且也拍不清晰劃痕,F在車還你了,你又說有劃痕明顯,現場你又沒有說!
后租車公司自行將涉案車輛送修。汽車修理廠開具的修車費發票及維修完工結算單顯示金額合計48600元。
租車公司拒絕退還押金。張某訴至法院,要求某汽車租賃公司退還押金4萬元。一家租車公司反訴稱,4萬元押金應由其所有,張某賠償8600元車輛損壞和維修費用以及13500元車輛停車和誤工費用,這些費用不足以從押金中扣除。
裁判結果
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:某租車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,向張某返還押金40000元。
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
《車輛自駕租賃合同》約定,本合同租賃車輛狀況詳見附件交接單,該交接單經雙方確認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是雙方對車輛狀況確認的唯一憑證。租車公司作為專業車輛租賃機構,在向張某交付車輛時未填寫交接單確認租賃車輛狀況,存在主要過錯。而涉案車輛面向不特定多數人群租賃使用的客觀事實,意味著涉案車輛較之于一般私家車更容易和更可能發生使用損傷,某租車公司在交付車輛時本應當將車輛已存在的瑕疵向張某告知,但其未作出主動表示。在收車的當時,某租車公司并無與張某現場確認車輛狀況并由張某簽字,在之后發送的視頻亦無得到張某確認。法院結合租車方對車輛維修的主觀狀態、租車公司的義務、車輛的現狀推斷該租車的履行情況,判定租車公司應將押金返還給消費者。
法官建議,鑒于租車合同存在風險,蘭州租車公司應積極告知存在的缺陷。在租車之前,消費者應盡量選擇信譽良好、規模較大的租車公司,并應注意在簽訂合同時確認汽車狀況的義務,充分了解汽車的狀況、品牌、性能和證書,同時,他們應該謹慎駕駛,并根據合同及時歸還,以免得不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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